党的建设

15

2021-10

创新传播方能有好的宣传效果

  “红伞伞,白杆杆,吃完一起躺板板……”近日,一条魔性视频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大火,诸多官媒纷纷转发,掀起了一股哼唱热潮,有网友直呼:“太上头了,忍不住跟唱”。这本是一条关于慎食野生菌的宣教内容,缘何成了网红神曲,甚至被多名网友再次创作、传播,缘何在脑海中挥之不去? 跟潮流的时髦谁不爱?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获取渠道异常丰富,用户注意力稀缺的当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部门紧跟时代步伐、追赶潮流,变上广播、登报纸、发传单的传统宣传方式为开抖音、录快手、更微博,以人民群众更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14亿人民9亿网民开展宣教工作,使宣传工作更全面化、立体化、也更亲民化。   接地气的内容谁不传?剧情跌宕的防电信诈骗小剧场、“红伞伞,白杆杆”的魔性视频、“交警全体警员每晚在路上倾听您酒后的心酸故事”、红牡蛎工作室出品的5.15防范经济犯罪短片《古惑仔做公益》……无一不让人觉得贴近生活、贴近大众、形象生动、简单易懂、寓教于乐。   有意思的内容谁不红?与传统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相比,神曲、段子、视频、短片更容易让人接受,在社会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效果更好。同时也应该看到,新媒介不是万能的,神曲、段子、视频、短片的内容、形式是人编辑的,是否符合人心理、精神需求,需要人去用心用脑琢磨。爱看什么、爱听什么、爱玩什么样的游戏,喜欢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网络诈骗、有毒蘑菇、非法集资、经济犯罪等宣传内容,如果照本宣科可能会枯燥无味,但通过动画、游戏、音乐等形式表达出来,或许易于让人接受,易于广泛传播。当然,也不能一味迎合部分受众心理,价值导向必须是正面的积极向上的。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传统媒介、新兴媒介,官方媒体、公众号、视频号,传播形式、方法、内容、手段在不断更新变化,但用心用情为民服务本质没有变。只有了解了群众的喜怒哀乐、急难愁盼,才能制作出群众爱看爱听的新颖作品,也才能让网络宣传更加入脑入心。

15

2021-10

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需多方合力

  7月21日,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聚焦解决7类网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罚力度,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从严从重,大力整治网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乱象。   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势在必行。随着科技进步和互联网普及,低龄网民队伍不断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群体占比分别为40.3%、20.6%;小学及以下网民群体占比由2020年3月的17.2%提升至19.3%。与此同时,网络环境复杂,小网民们心智尚未成熟,在强烈好奇心、求知欲的引导下,可能沉迷网络,造成视力下降、学习成绩下滑等问题,甚至形成不良人生观价值观或引发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需久久为功。近年来,我国网络治理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国家网络生态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青少年模式”广泛应用,网上各类违法违规乱象有所好转,舆论生态总体向好,网络治理成效明显。但是,部分网络空间负面有害信息依旧存在,且花样频出。鉴于此,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是一场持续战。   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需从家庭着手。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堂,家长是第一老师。在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工程中,家庭应是第一道防线。与其视网络为洪水猛兽,不如陪孩子一起健康遨游,从孩子的视角去看网络世界的美妙,从家长的经验去指导孩子的探索;与其声色俱厉去禁止,不如以身作则合理使用网络,带孩子泡泡图书馆运动场,带孩子游游祖国大好河山;与其担忧网络环境,不如寻求孩子沉迷于网络的原因,营造亲密亲子关系,给孩子现实世界的心灵抚慰。   让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天朗气清,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应承担起责任,家庭更应高度重视,筑牢第一防线。

15

2021-10

保障粮食安全从一粒种子开始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途中,临时下车察看小麦长势,并强调“保证粮食安全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中”。   国无农不稳,农以种为先。有了种子的安全,才有粮食的安全,才有国家的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育种工作,创造了以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世界22%人口的奇迹;中国科研团队的杂交水稻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列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粮食短缺问题的首选战略,解决了东南亚民众的“吃饭问题”。   但我国种业自主创新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近年来备受关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解决好种子问题列为八大重点任务之一,强调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也对种业发展问题作出具体安排。   科技创新是种业发展的“加速器”。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品种培育工作由繁重变得快捷,育种能力也稳步提升,这离不开一代又一代科研者的艰辛努力和技术创新。湖北是国家生物种业产学研重要基地,全省从事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业企业近360家,省级以上持证企业43家;去年又组建了以生物种业科技创新为核心的洪山实验室,打造全国顶尖生物育种科技力量,必将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再添砖加瓦。   成果转化是种业发展的“催化剂”。对接熟悉科技政策和行业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研机构与基层农技服务中心、粮食企业互动,促进优质种子“生根发芽”。近年来,香港六今晚直播现场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当地政府合作,在当阳大力发展订单种植,推广优质水稻品种,既助推了粮食产业提档升级,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又助力了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项技术能够创造一个奇迹。”种子是粮食的“智能芯片”,保障粮食安全,从培育好种子做起,靠中国种子来保障中国粮食安全。

15

2021-10

合力解决“四点半妈妈”背后的难题

近日,关于“四点半妈妈”的报道感动着许多网友,引起了热烈讨论。这些“四点半妈妈”是沈阳某社区的志愿者,她们自发组成服务团队,负责替一些工作繁忙的家长接孩子。诚然,“四点半妈妈”凡人善举带给我们很多的感动,但是,感动背后的问题更是击中了社会的痛点。 “不工作,养不了孩子;工作,管不了孩子”,因为时间不一致而接不了孩子成了大多数上班族家长的困扰。随之而来的是,孩子放学后去哪儿,去了干什么等新问题。实际上,破解这个难题,各地早已有一些积极探索,譬如,2017年南京出台意见,要求所有公办、民办小学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起实行“弹性离校”,学生参与一律免费。同时,市财政安排专项奖补经费;去年8月开始,河北沧州市中心城区和县城155所小学实现“课后延时服务”全覆盖,小学生放学后家长难以准时接回和孩子无人看管的问题得以解决。可见,让上班族不再为接娃、管娃发愁,必须进一步厘清各方的责任权利边界,加大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的力度。 “四点半”难题不仅仅需要“妈妈”,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教育部门适当增加校内活动财政补贴经费,给校方更多“底气”,合理规划,给校方更多空间;各级共青团深入调研,加强对中小学校内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学校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有资质有爱心的教师或团队请进校园,一方面丰富学生课后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减轻校内老师压力,提升教师幸福感;社区充分发挥服务、教育职能,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等资源,为孩子们提供家庭作业、文艺熏陶、思想教育的阵地,也为志愿者提供“用武之地”。 当前各地都在积极的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四点半”是当前上班族家长普遍存在的痛点,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应,把群众冷暖放心上,“关键小事”抓到底,一点一滴总关情。国家的繁荣发展需要勤勤恳恳的上班族,也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期待“四点半”难题早日解决,让家长心安,孩子们乐享快乐童年。

28

202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

< 1234...10 >